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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11-17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予甜蛋糕店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317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7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晋城市监处罚〔2025〕317号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予甜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2025年8月13日,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予甜蛋糕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店内专间冷藏柜摆放一瓶品名为:熊猫牌炼制加糖炼乳,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2024年4月3日,保质期12个月。

2025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予甜蛋糕店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

2025年9月9日,经审批,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美团线上外卖服务,店内只销售生日蛋糕,共上架销售202款生日蛋糕。店内专间冷藏柜摆放一瓶品名为:熊猫牌炼制加糖炼乳,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2024年4月3日,保质期12个月,该炼乳已超过保质期。该炼乳用于店内试作“紫米奶酪砖”。当事人提供了紫米奶酪砖配料表、生日蛋糕配料表、奶油装饰配料表。通过查询美团平台后台信息,上架销售的所有产品中未查询到“紫米奶酪砖”产品信息,未发现制作的生日蛋糕中含有“炼乳”的配料信息,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该过期炼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过期炼乳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摆放有过期炼乳的事实。

5.美团查询记录截图5张,证明店内销售产品相关记录。

6.店内制作生日蛋糕配料表1份,紫米奶酪砖配料表1份,证明店内制作蛋糕配料使用情况。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炼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案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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