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125 号
当事人:山西东方一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4月14日接案件线索:包括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份,内容为举报人在浏览大众点评网时发现山西东方一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内容有违规内容,该商家宣传提到(七维排毒 皮肤排毒)等医疗用语,希望严格审查。
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场打开大众点评网,有“七维排毒 负离子能量鼎 皮肤排毒 让病理电位恢复正常”的宣传图片,当事人称上述图片是通过美团发布的。当事人当场将上述宣传进行删除。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墙面上悬挂的宣传版面有以下内容1、“东方一号生命养护中心 企业简介 东方一号作为海南博鳌乐城管理局授权的山西唯一城市会客厅,重点发展特许医疗、肿瘤防治、健康管理、照护康复、医美抗衰等国际医疗相关产业,旨在实现医疗技术、装备、药品与国际先进水平“三同步”,打造“检、防、治、康”一体化综合医疗平台。2、国际前沿医疗特色项目 高精密度体检 、脑功能(弥散张量成像)、干细胞 特许免疫机体抗衰-NK 抗癌针TLC抗癌针 四高疗法高血压康复整合功能医学疗法 血液净化 肠道菌群移植 疼痛管理 辅助生殖 男女性生殖抗衰HPV治疗3、人参黄精压片糖果:项目作用 降压稳压 美藤健宝: 项目作用 降酸稳糖降尿酸 鱼精活性肽:项目作用 调节内分泌,生殖抗衰,补充精力,生发。 经查,当事人不是医疗机构,没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5年4月25日,经审批,对本案立案调查。
2025年5月8日,对经理******进行了询问调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七维排毒 负离子能量鼎 皮肤排毒 让病理电位恢复正常”的印证资料。
现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3月,主要从事健康咨询服务和养生保健服务。当事人2024年10月在美团发布广告,内容有“七维排毒 负离子能量鼎 皮肤排毒 让病理电位恢复正常”,不能提供上述广告的印证资料,2025年4月14日将上述内容删除。上述广告是在晋城市园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的,费用20元。2024年11月,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墙面制作亚克力宣传板,含以下内容“1、国际前沿医疗特色项目 高精密度体检 、脑功能(弥散张量成像)、干细胞 特许免疫机体抗衰-NK 抗癌针TLC抗癌针 四高疗法高血压康复整合功能医学疗法 血液净化 肠道菌群移植 疼痛管理 辅助生殖 男女性生殖抗衰HPV治疗2、人参黄精压片糖果:项目作用 降压稳压 美藤健宝: 项目作用 降酸稳糖降尿酸 鱼精活性肽:项目作用 调节内分泌,生殖抗衰,补充精力,生发。”上述KT宣传板是在晋城市顺帆商贸有限公司制作的,费用4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 ,证明询问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等情况。
5.收据二张,证明涉案广告广告费用。
6、美团下架截图和重新制作的墙面宣传图片,证明改正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163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1、当事人在美团发布广告,内容有“七维排毒 负离子能量鼎 皮肤排毒 让病理电位恢复正常”,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2、当事人不是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3、当事人发布广告含“人参黄精压片糖果:项目作用 降压稳压 美藤健宝: 项目作用 降酸稳糖降尿酸 鱼精活性肽:项目作用 调节内分泌,生殖抗衰,补充精力,生发”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因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案从轻处罚。
1、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处罚款60元;2、当事人不是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给予警告。3、当事人发布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处罚款64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7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5年7月10日至 2027年7月10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2026年 1月10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