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晋城市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2025年6月4日,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线索移交: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21日对晋城市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未见各类服务收费价格。附投诉单一份(秦女士在晋城市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了2000元的费用,出过一份效果图,没有开工,要求商家扣除效果图费用,退还剩余费用)和意向金协议一份。 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受托人做了询问调查,该公司2022年1月份开始营业,没有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顾客秦女士的投诉,已经退还费用1800元。 2025年6月25日,经审批,对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1月,主要从事室内装饰装修。2025年5月21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晋城市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未见各类服务收费价格。2025年6月6日,向我局提供了设计师收费标准(包含效果图制作收费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5.久易装饰设计师收费标准,证明当事人制作了服务收费标准;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系装修公司,一般涉及标的较大,对消费者影响较大。同时,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属于首次发现,违法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各项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本案建议从轻处罚。因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所以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综上,本案决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5年8月1 日至 2028年8月1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2026年 2月1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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