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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11-12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明心缘养生馆涉嫌发布普通服务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297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2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晋城市监处罚〔2025297

                     

人:晋城市城区明心缘养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经营者:*****

身份证号:*****

2025年9月4日,接白水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横向分流举报线索,包含“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举报人唐先生反映,晋城市城区明心缘养生馆在抖音团购中存在违法行为,声称其提供的服务具有舒筋活络功效,涉及疾病治疗。

2025年9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明心缘养生馆进行检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足浴服务。一般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该店抖音店铺“明心缘养生馆”页面显示“ 下午尊享泰式足道+按摩(40分钟 足部养生)舒筋活络精油/SPA(30分钟 腰背 舒筋活络)助眠头疗(40分钟 头部放松肌肉)”。

2025年9月12日,经审批,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 9月16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4年11月在抖音平台注册店铺“明心缘养生馆”。2025年95日,我局执法人员打开该抖音店铺“明心缘养生馆”,页面显示“ 下午尊享泰式足道+按摩(40分钟 足部养生)舒筋活络精油/SPA(30分钟 腰背 舒筋活络)助眠头疗(40分钟 头部放松肌肉)”等。2025年9月1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抖音平台下架的截屏。本案广告费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询问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抖音店铺宣传页面截屏,证明当事人抖音店铺页面含有助眠头疗、舒筋活络等内容。

5.抖音平台下架截屏,证明当事人已经将宣传内容删除。

6.收据一份,证明涉案广告广告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510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抖音宣传页面宣传含有“助眠头疗”、“舒筋活络”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普通服务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抖音上架至今没有销量,执法人员检查后,主动下架了上述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当事人经营范围单一、经营规模小、覆盖范围小,或者涉案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的规定,本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5年11月12日至 2026年2月12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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