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97号
当 事 人:晋城市城区明心缘养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经营者:*****
身份证号:*****
2025年9月4日,接白水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横向分流举报线索,包含“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举报人唐先生反映,晋城市城区明心缘养生馆在抖音团购中存在违法行为,声称其提供的服务具有舒筋活络功效,涉及疾病治疗。
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明心缘养生馆进行检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足浴服务。一般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该店抖音店铺“明心缘养生馆”页面显示“ 下午尊享泰式足道+按摩(40分钟 足部养生)舒筋活络精油/SPA(30分钟 腰背 舒筋活络)助眠头疗(40分钟 头部放松肌肉)”。
2025年9月12日,经审批,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 9月16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4年11月在抖音平台注册店铺“明心缘养生馆”。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打开该抖音店铺“明心缘养生馆”,页面显示“ 下午尊享泰式足道+按摩(40分钟 足部养生)舒筋活络精油/SPA(30分钟 腰背 舒筋活络)助眠头疗(40分钟 头部放松肌肉)”等。2025年9月1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抖音平台下架的截屏。本案广告费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询问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抖音店铺宣传页面截屏,证明当事人抖音店铺页面含有助眠头疗、舒筋活络等内容。
5.抖音平台下架截屏,证明当事人已经将宣传内容删除。
6.收据一份,证明涉案广告广告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抖音宣传页面宣传含有“助眠头疗”、“舒筋活络”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普通服务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抖音上架至今没有销量,执法人员检查后,主动下架了上述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当事人经营范围单一、经营规模小、覆盖范围小,或者涉案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的规定,本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5年11月12日至 2026年2月12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