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98号
当事人: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西谢匠社区居民委员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1405027885464625
经营场所: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斌德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2月19日,收到晋城市城区区委巡察办移交案件线索,称当事人自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向商户收取电费1.0元/度,向电力公司以0.487元/度价格缴纳电费,多收取电费共计28.46万元。
2024年12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3年、2024年向九林饭店、司天胜门市部等商户以1元/千瓦时单价转供电,多收取电费247664.2元;向张**、司**等居民以1元/千瓦时单价转供居民住宅电梯用电62091千瓦时,多收取电费31852.7元;向学校、部分村民以0.5元/千瓦时单价转供居民用电,多收取电费1452.2元。在查实多收电费价款后,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2025年3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意见。
2025年3月24日,因计算多收价款数据较多、内容复杂,在90日的办案时间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30日。
2025年3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30日内退还多收价款,共计271085.3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退款记录,退款金额为271085.3元。
2025年5月9日,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七个月。
2025年7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监限提【2025】18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2024年期间,向九林饭店、司天胜门市部等商户以1元/千瓦时单价转供电,共转供518153千瓦时电量,收取电费518153元,向电力公司缴纳电费单价为0.487元/千瓦时,以最高损耗电量不高于10%计,最高可收取电费单价为0.487÷0.9=0.5411元/千瓦时,多收取电费237780.4元;向张**、司**等居民以1元/千瓦时单价转供居民住宅电梯用电62091千瓦时,共收取电费62091元,向电力公司缴纳电费单价为0.487元/千瓦时,多收取电费31852.7元;向学校、部分村民以0.5元/千瓦时单价转供居民用电111706千瓦时,共收取电费55853元,向电力公司缴纳电费单价为0.487元/千瓦时,多收取电费1452.2元。在电费中多收费用共计271085.3元。(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向商户调查核实,证实2024年3月10日、单据号为8072823的收据上的当笔电费,实际商户“菜市场”未向当事人缴纳,故该笔电费多收价款9883.8元在原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事先告知审批的多收价款280969.1元的基础上予以扣除。)
经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后,当事人退还了多收电费共计271085.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线索转办单等有关资料,共76页,证明线索转办情况。
2、2025年1月2日现场笔录、现场复印资料及授权委托书等,共13页,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现场检查情况、送达地址确认信息等。
3、晋城市监限提【2025】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调查取证过程。
4、西谢匠社区商户明细及相关营业执照复印件,共65页,证明商户用电性质及退费联系方式。
5、当事人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发票共91页,证明其向电力公司缴纳电费单价。
6、2023-2024年收取各商户、居民电费度数、金额,共71页,证明当事人收取各商户、居民电费单价。
7、有关事项审批表、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及收费明细、送达回证,共25页,证明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意见。
8、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共19页;我局核实有关资料共5页;非居民用电收费明细确认版,共19页;有关事项审批表、责令退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5页,证明我局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核实后,于2025年3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
9、当事人提交的退还多收电费证明,共6页,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了全部多收电费价款。
10、执法人员随机抽查商户、居民退费情况回访表,共15页,证明当事人退费情况属实。
11、晋城市监限提【2025】18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2页,证明补充调查的事实。
12、当事人9月1日提交的情况说明,共1页,证明补充调查的事实。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监罚告[2025]1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向当事人(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西谢匠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达了晋城市监限提【2025】18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补充提交2022年一年来收取各用电户电费收据账目、向电力公司缴纳电费发票,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
2025年9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希望免予退还2022年多收电费。陈述申辩如下:(一)社区已对辖区50家商户退还了2023年至2024年两年内多收取电费价款,共计271085.3元;(二)2024年、2025年两年来社区已补缴了税款、各项赔偿款共计314万元,2025年后半年预计还要支出固定费用375万元,已严重超支,目前财务状况入不敷出;(三)收入方面,2025年后半年村内唯一的幼儿园因收益问题会退租,将直接导致集体收入减少70万元;加之其他商户因效益问题提出减租申请,村内集体经济情况已举步维艰;(四)若要追加2022年度多收电费,恐引起群体上访事件,不利于村情稳定。我局采纳了上述意见。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晋市监发[2022]237号)文件规定:“电网企业无法直供到户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底商等用户,由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以及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且终端用户未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其中:转供电主体平均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电费总额(含税)÷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按月计算确定,最高不超过10%,实际损耗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计算。对终端用户应按月抄表计算,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应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结算周期保持一致。”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检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已退还全部多收价款,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同类案件的处罚幅度和水平,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71085.3元(贰拾柒万壹仟零捌拾伍元叁角)。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11月15日至2026年2月14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