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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11-28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果然乐便利店(成珍珍)未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329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烟草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618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8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329

名称:晋城市城区果然乐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成立日期:2024年05月13日

经营场所:******

2025年9月17日,接案件线索转办(登记编号:2025091711),称接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线索,发现******违法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随附材料《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晋市城烟移202512号),《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晋市城烟存通2025254号、255号),《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涉案物品共计14个品种54条)。

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

2025年10月9日,经审批,予以立案。

2025年10月11日,对该单位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

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9月8日,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各类烟草产品14个品种,共54条,并将涉案烟草产品先行登记保存。

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核查,当事人陈述称上述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检查情况属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成立,时至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未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件。

当事人烟草产品为经营者多次分批以零买方式从周边烟草经营店购进,支付方式多样,未进行购进登记,无法查询当事人烟草产品购进情况及购进单价,当事人无销售系统,无法查询烟草产品销售情况及销售单价,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参照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登记的烟草产品清单(详见《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晋市城烟存通2025254号、255号)以及《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的统计,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8090元。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了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案件相关资料1份,证明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检查情况,涉案物品情况和经营额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证书资料1份,经营者身份证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对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检查相关情况的认可情况、执法核查情况和当事人经营烟草情况。                                                            

4.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202511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检查现场笔录显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各类烟草产品,认定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经核查后,而当事人未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未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所销售烟草制品为真品,违法行为危害轻微,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618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11月25日至2026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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