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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11-27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山西省晋城糖酒副食批发有限公司发布违规酒类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323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山西省晋城糖酒副食批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4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7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323

当事人:山西省晋城糖酒副食批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9月9日,接案源线索(登记编号:2025090514)含广告截图两张,称:山西省晋城糖酒副食批发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好酒推荐”┃“酒”伴长情,皆是浪漫,和最爱的人共赏茅台干红的广告中,含有“不易上头”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山西省晋城糖酒副食批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打开当事人运营的服务号“******”,显示该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在此服务号发布了一篇名为:“好酒推荐”┃“酒”伴长情,皆是浪漫,和最爱的人共赏茅台干红的推文,含有以下内容:“520心动模式开启 520独特的数字组合 生出浪漫的情意 这个520 用好酒见证永久 以美酒助力真情……唯有与时间为伴 才能温润优雅 01 13度岁月酿造 口感顺滑  02 不易上头 自然发酵 健康轻饮  03 老树藤干红特征口感优雅 深邃饱满 单宁甜美 丰富的层次感…… 晋城糖酒公司——专注酒类经营40年 诚信经营 用心服务 客服电话****** 阅读1005”。

2025年9月12日,经审批,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受托人******进行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微信服务号山西省晋城糖酒副食批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所有并运营。

2.当事人在微信服务号发布的红酒广告含有“这个520 用好酒见证永久 以美酒助力真情……13度岁月酿造 口感顺滑 不易上头 自然发酵 健康轻饮 ”等内容,阅读1005人次。

3.该涉案广告是当事人提供内容和素材,******制作,广告费用为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相关情况。

3.该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服务号账号主体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广告内容截图5份,广告已删除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发布情况及整改情况。

5.收据1份,证明广告费用。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11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发布的酒类广告中,宣传茅台干红酒“不易上头”、“健康轻饮”,此类描述直接涉及饮酒后的身体反应和健康影响,客观上弱化了公众对过量饮酒危害的认知,广告中同时使用“好酒见证永久”、“以美酒助力真情”等宣传用语,整体内容属于诱导、怂恿消费者饮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规酒类广告案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删除了违法广告,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案有从轻处罚情节,但考虑到涉案广告阅读人次较多(1005人次),发布时间自******至******,时间相对较长,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11月24日至2028年11月23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年5月23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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