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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10-30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远方数码产品服务部(温俊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283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140个涉案手机壳; 2.罚款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30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83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远方数码产品服务部(温俊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经营者:******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8月13日,接案源线索(登记编号:2025081149)及附件材料(行政投诉书1份、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和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相关资料),称:“晋城市城区远方数码产品服务部未经苹果公司授权擅自将注册商标持有人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苹果”“Apple”、图形标识用于商铺招牌上,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误导了消费者,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望查处”。

    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的店铺进行检查,当事人店门头招牌上标有银灰色苹果标志:“客户服务中心”的内容;进门左侧玻璃上标有:“苹果客户服务中心”内容;进门正对面灯箱上印有:“苹果售后维修中心CUSTOMER  SERVICE”内容;进门右侧墙上有手机壳售卖柜,共有140个含有苹果标志的手机壳。经同行的苹果公司授权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店铺内售卖的手机壳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现场对上述手机壳进行扣押,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晋城市监强制﹝2025﹞ 54号)。

2025年8月22日,经审批,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5年9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晋城市监延强﹝2025﹞2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苹果”、“  ”均是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苹果公司许可,在店铺门头及店内装潢上使用了“苹果”、“  ”商标(从2024年10月20日开始使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铺扣押的140个手机壳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  ”的产品。上述手机壳有的从网络购买,有的在线下购买,无法确定购进总数及赠送数量,上述手机壳作为赠品赠送,当事人能提供一部分购进手机壳的价格证明,价格均为5元以下,按照平均价格5元/个计算,140个手机壳货值金额为700元。另,当事人主要销售苹果、华为、小米等手机,不维修苹果手机,客户需要维修的苹果手机,当事人送到苹果公司授权的售后服务商处维修,当事人只做清灰等简单维护工作。综合考量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店面小,不足20㎡,从2024年10月20日至今,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  ”图形商标于2014年7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苹果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16609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含手提电话机保护缓冲壳,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7月27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  ”图形商标于2010年3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苹果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281377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包含电讯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苹果”商标于2010年3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苹果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281184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包含电讯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已整改,去掉了侵犯注册商标的装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温俊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2025年8月1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及扣押等情况。

3.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和鉴定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授权服务商以及当事人店内的假冒手机壳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5.购买手机壳截图3份,证明手机壳进货来源、数量及进价等情况。  

6.整改前现场检查照片3张,整改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商标侵权情况及整改情况。

7.微信聊天记录5页,苹果官方送修单6张,证明当事人送修苹果手机情况。

8.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门头及店面商标侵权时间。

9.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2025年9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含“  ”标志的手机壳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  ”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未经苹果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店门头的招牌上的“  客户服务中心”、进门左侧玻璃上“  客户服务中心”及进门正对面灯箱上“苹果售后维修中心CUSTOMER SERVICE”使用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未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侵权行为后立即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案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140个涉案手机壳;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10月27日至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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