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80 号
当事人:山西久宸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住址):******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接市局移交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阳城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阳城县部分煤矿使用假冒长城牌润滑油。其中,在山西晋煤沁秀龙湾能源有限公司发现4桶长城牌L-HM46抗磨液压油,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鉴定出具证明,该煤矿使用的4桶润滑油属于假冒长城牌润滑油。经查,在山西晋煤沁秀龙湾能源有限公司发现的4桶润滑油为晋城宏圣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晋煤沁秀龙湾煤矿项目部使用,该4桶润滑油是从当事人山西久宸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因当事人不属于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故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我局处理。
接到线索后,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线索涉及的润滑油。据了解该公司主要业务为矿山配件,平常不销售润滑油,涉案的润滑油是为了帮忙临时从外地购进的。经审批,2025年1月20日予以立案。
经查,涉案润滑油是该公司业务员于2024年4月18日从淘宝上采购并进行销售的,现在已经无法联系到供货商。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该润滑油的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5年1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润滑油及进货价格等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现场鉴定证明》1份,证明涉案润滑油属于假冒长城牌润滑油,侵犯了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5.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及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4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96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润滑油经鉴定为假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决定对本案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假冒长城牌润滑油4桶(含1个空桶);
2、罚款2256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4月18日至2028年4月17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2025年10月18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说明:该部分告知内容仅适用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