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308 号
当事人:晋城博创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住址):******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接案源线索,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头招牌上标有:“博创科技苹果售后服务商”的内容;当事人销售的3个型号共计18条苹果牌数据线,经同行的苹果公司授权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工作人员查看涉嫌假冒,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数据线进行了扣押。2025年8月25日,经审批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 ”是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苹果公司许可,在店铺门头招牌上使用了“ ”商标。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18条苹果牌数据线,经鉴定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上述数据线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涉案违法经营额为2610元。
“ ”图形商标于2010年4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苹果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28137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含耳机,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4月27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 ”图形商标于2010年3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苹果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281377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包含电讯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续展注册有限期至2030年3月27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2025年8月1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及扣押等情况。
3.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和鉴定报告各1份,苹果公司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非授权服务商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数据线等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5.整改前现场照片1张,整改照片1张,扣押的假冒数据线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商标侵权情况及整改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及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11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356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18条苹果牌数据线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未经苹果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门头招牌上使用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销售的18条假冒数据线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罚情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侵权行为后立即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决定对本案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18条苹果牌数据线;
2、罚款261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11月13日至2026年2月13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