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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6-01-07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泽州县南村镇梓濠健康管理中心虚假宣传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07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6〕3号

名称:泽州县南村镇梓濠健康管理中心

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25MA******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晋城市泽州县南村镇凤城路东、中原街北,******

经营者:**********

身份证号:**********

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泽州县南村镇梓濠健康管理中心在参加晋城市2025年金秋招聘月专场招聘会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该视频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2025年10月20日,你单位参加晋城市2025年金秋招聘月专场招聘会,现场介绍现制现售水“元气先锋鲜活水”中宣传该产品有“减肥、解酒、美容”的功效,“血糖和血脂指标喝十几天以后,都会下降”等内容,并录制视频分别发布在其运营的视频号和抖音号上,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1日对上述视频进行了删除,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经营、宣传等情况。

4、购进截图2张,证明商品销售情况。

5、涉案视频图片6张,证明视频宣传内容涉及虚假宣传。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2025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对其产品“元气先锋鲜活水”的性能、功能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时间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建议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4月7日。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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