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81号
当事人:高平市生资市场华源五金交电门市部(平继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40581MA0H07TT35
住所:******
经营者:平继慧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8月14日,接我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案源线索移交(登记编号:2025081113):高平市生资市场华源五金交电门市部销售的杰特龙牌陶瓷芯水龙头(型号:JTL-3117 0.6MPa),在我局组织的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螺纹不符合GB 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JZ250206TJ0271。
202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对高平市生资市场华源五金交电门市部(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太洛路143号)现场核查,现场发现该批次杰特龙牌陶瓷芯水龙头(型号:JTL-3117 0.6MPa)2台,处于备样(封存状态),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9月1日,经审批,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9月9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平继慧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确认,2025年6月17日高平市生资市场华源五金交电门市部销售的杰特龙牌陶瓷芯水龙头(型号:JTL- 3117 0.6MPa),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螺纹不符合GB 18145 - 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JZ250206TJ0271。当事人于2025年7月16日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从郑州市管城区杰特龙卫浴商行购进上述型号的杰特龙牌陶瓷芯水龙头,购进价格为17元/个,购进数量为6个。抽样时,抽样人员以25元/个购买检验样品2个,备样了2个,剩余的2个已退货。本案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为 16元。
另,GB 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前言规定:本标准中的7.4、7.6.2、7.6.3.1、7.6.9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其中7.2.2:产品外接密封管螺纹应符合GB/T7306.1或GB/T7306.2的规定;产品外接非密封管螺纹应符合GB/T7307的要求,其中外螺纹应不低于GB/T7307的B级精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1份: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杰特龙牌陶瓷芯水龙头的抽检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2025年8月27日对当事人的检查及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产品销售情况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等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郑州市管城区杰特龙卫浴商行销售单1份,销售退货单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退货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复核情况和理由:
2025年10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33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的陶瓷芯水龙头经检验管螺纹精度不符合 GB 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标准的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属于销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涉嫌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陶瓷芯水龙头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权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本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陶瓷芯水龙头2个。
2.处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陶瓷芯水龙头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5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6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66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5年10月23日至2026年1月22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