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346号
当 事 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类型:*****
经营场所:*****
经 营 者:***
身份证号码:*****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
2025年8月21日,接到城区案件线索移送转办单(登记编号:2025082020 )和2025年8月5日的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投诉人于2025年8月5日在*****购买了“天宜园麦派”,购买后发现味道不对,发现已超过保质期。
2025年8月19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货架内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天宜园麦派”。
2025年9月5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承认销售过期的“天宜园麦派”零食的事实,经查询,该系统显示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9月4日,“天宜园麦派”的销售记录共有以上4笔销售记录。
2025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又发现喜之郎蒟蒻果冻等16种产品均超过保质期,经查看当事人店内店薪银系统销售记录显示,以上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
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2025年9月16日,经审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
2025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超过保质期的16种过期零食。
2025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晋城市监强制〔2025〕76号)。
2025年10月16日,经审批并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是2024年7月23日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日杂百货销售等。同时2024年11月29日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2025年9月5日,查看当事人店内“薪银智慧收银”系统,显示2025年8月5日销售过期“天宜园麦派”零食(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241022200757;生产日期:2024年8月8日;保质期:九个月;已超过保质期)3包,收费3元(支付宝转账),购进价格是每包0.75元,销售价格是每包1元,涉案货值金额共3元。
2025年7月3日,销售“天宜园麦派”1包,收费1元(微信转账);涉案货值金额共1元。
2025年6月7日,销售“天宜园麦派”1包,收费1元(微信转账);本案货值金额共1元。
2025年5月13日,销售“天宜园麦派”1包,收费1元(微信转账);涉案货值金额共1元。
综上,货值金额总计6元。
又,当事人承认“天宜园麦派”是2024年11月17日从*****购进的。食品信息是生产许可证号:SC11241022200757;生产日期:2024年8月8日;保质期:九个月。
另,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资料。
2025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又发现以下16种产品均超过保质期,经查看当事人店内店薪银系统销售记录显示,以上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涉案货值金额312元,无违法所得。
1.喜之郎蒟蒻果冻(水蜜桃味),净含量:120克;生产日期:20241012;保质期:12个月;委托: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1332012400231;共3袋,购进价格4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货值金额15元。
2.喜之郎蒟蒻果冻(红葡萄味),净含量:120克;生产日期:20241012;保质期:12个月;委托: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1332012400231;共1袋,购进价格4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货值金额5元。
3.喜之郎青梅果冻(蒟蒻系),净含量:120克;生产日期:20241013;保质期:12个月;委托: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1332012400231;共4袋,购进价格4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4袋货值金额20元。
4.巨峰味软糖,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41009;保质期12个月.共15盒。购进价格3元/盒,销售价格4.5元/袋,货值金额67.5元。
5.青柠味软糖,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41009.保质期:12个月:共5盒,购进价格3元/盒,销售价格4.5元/袋,货值金额22.5元。
以上4和5产品的生产名称:潮州市潮安区建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崎峤工业区;生产许可证号:SC11344512101747。
6.维C无糖气泡糖,净含量:1支/10克;生产日期:20240915;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广东绿白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开濠华埠路中段;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512106890;共 6支,购进价格2.5元/支,销售价格3.5元/支,货值金额21元。
7.果氏瑞土糖(菠萝味),净含量:504克,生产日期:20241006:保质期:12个月;共1盒,购进价格45元/盒,销售价格60元/支,货值金额60元。
8.果氏瑞士糖(果奶味),净含量504克,生产日期:20240902,保质期:12个月,共1盒,购进价格45元/盒,销售价格60元/支,货值金额60元。
以上7和8产品的生产者:汕头市峰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潮区沽沟南工业区C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4051101817。
9.金美达果丹皮(果糕类),净含量:138克;生产日期:20241108;保质期:20250907;生产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生产商:承德劲达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713080400124;共1袋(已开封),购进价格3.65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货值金额5元。
10.金美达雪山楂(果糕类),净含量:138克;生产日期:20241022;保质期:20250821;生产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生产商:承德劲达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713080400124;共1袋(已开封),购进价格3.65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货值金额5元。
11.海天山庄(九制话梅),净含量:35克;生产日期:20240911;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名称:潮州市潮安区梅好明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仙溪工业区马州尾一横8号;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1744510302180;共1袋,购进价格0.73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货值金额2元。
12.海天山庄(雪花青梅),净含量:35克:生产日期:2024.09.01;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名称:潮州市潮安区梅好明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仙溪工业区马州尾一横8号;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1744510302180;共1袋,购进价格0.73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货值金额2元。
13.海天山庄(每日干果),净含量:40克:生产日期:20241011;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名称:潮州市潮安区梅好明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仙溪工业区马州尾一横8号;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1744510302180;共3袋,购进价格0.73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货值金额6元。
14.海天山庄(香妃葡萄),净含量:25克;生产日期:20240801;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名称:潮州市潮安区梅好明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仙溪工业区马州尾一横8号;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1744510302180;共1袋,购进价格0.73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货值金额2元。
15.海底捞火锅蘸料(原味),净含量:120克;生产日期:20240819;保质期:12个月;受委托方:颐海(开封)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地址:河南省开封市详符区经二路6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022401015;共2袋,购进价格3.25元/袋,销售价格4元/袋,货值金额8元。
16.海底捞火锅蘸料(香辣味),净含量:120克;生产日期:20240823;保质期:12个月;受委托方:颐海(漯河)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地址:临颖县产业集聚区纬三路中段北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112201354;共2袋,购进价格3.25元/袋,销售价格4元/袋,货值金额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资质、身份等情况;
2.《现场笔录》3份,照片7张,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事实等情况;
4.涉案产品的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来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2025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晋城市监罚告〔2025〕398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本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3月5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