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314号
当 事 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负责人:******
身份证号:******
2025年7月21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 检查发现***新居小区14-1-101家户在用的条形编码为1201241411的燃气表,14-2-201家户在用的条形码为1201245545的燃气表,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
2025年8月21日,经审批,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副经理***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负责供气服务的***新居小区的14-1-101和14-2-201两户燃气表在2012年安装使用,输送的是天然气。因当事人对该批燃气表安装的时候都是首次检定,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根据《膜式燃气表计量检定规程》JJG577-2012第7.5.1规定,“对于最大流量qmax≤10m³/h且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以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等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上述两块燃气表都已超过使用期限。
2025年8月7日、12日,当事人分别对上述两户燃气表进行了更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委托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列入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列入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事实;
4.汇景新居14-1-101和14-2-201两户燃气表(有检定合格证)照片4张,证明两块表检定日期是2012年。
5.当事人汇景新居14-1-101和14-2-201两户燃气表更换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事实;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的其他相关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晋城市监罚告〔2025〕360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的燃气表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超期的燃气表未及时更换,违法时间较长,无从轻从重处罚情形,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一般按照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到70%之间的部分确定。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案予以当事人一般处罚。
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燃气表,给予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11月18日至2028年11月17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年5月18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