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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6-01-12
案件编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6〕9号
案件名称 3、晋城市城区阿果的树洞茶饮店(姬勇忠)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12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69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茶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会信用代码:92140502**********                                  经营场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家属院大门口*号铺                                       

经营者:***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5年8月26日,接案源线索(登记编号2025082713):“2025年8月26日,城区市场监管局东街所联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八大队对晋城市城区*****茶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贮存有超出保质期并已开封的迪比克喷射型加糖稀奶油1瓶、芋泥酱罐头1罐、水蜜桃果酱1罐、草莓果酱1罐、红豆爆爆珠罐头1罐、原味果冻粉风味固体饮料1袋、鸡蛋布丁粉1袋、丰桃青1袋、澜心春茶1袋、青嫣花茶1袋以及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的柚子菠萝果酱1罐。”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措施

9月5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9月22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

10月29日,***提供使用涉案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销售记录。

11月19日,案件审核通过。

12月3日,经审批,对本案办理期限进行第一次延长。

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402号)。

12月16日,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12月17日,经审批,对本案办理期限进行第二次延长。

2026年1月9日,案件集体讨论通过。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3日采购芋泥酱罐头12罐、原味果冻粉风味固体饮料20袋、鸡蛋布丁粉20袋、澜心春茶15袋并提供了购进票据。无法提供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发现过期且已开封的迪比克喷射型加糖稀奶油1瓶、水蜜桃果酱1罐、“采集茶香”草莓果酱1罐、红豆爆爆珠罐头1罐、丰桃青1袋、青嫣花茶1袋以及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的柚子菠萝果酱1罐的购进票据。

上述涉案过期且已开封的芋泥酱罐头净含量800g/罐(连瓶剩余约484g),购进价35.17元/罐,生产日期2023年11月8日,保质期12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过期9个月,存放在操作台下方冷柜内;原味果冻粉风味固体饮料净含量1kg/袋(连袋剩余约714g),购进价39.2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3日,保质期12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过期15个月,存放在前台柜台下;鸡蛋布丁粉净含量1kg/袋(连袋剩余约561g),购进价62.7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过期9个月,存放在前台柜台下;澜心春茶净含量1kg/袋(连袋剩余约826.5g),购进价112.2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保质期18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过期10个月,存放在前台柜台下;迪比克喷射型加糖稀奶油净含量700ml/瓶(即716g/瓶)(连瓶剩余约736g),当事人称由总店赠送,故无法确定购进价,生产日期2023年8月8日,保质期至2024年8月7日,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过期12个月,存放在操作台下方冷柜内;水蜜桃果酱净含量1.3kg/罐(连瓶剩余约364.5g),参考其他购进日期价格显示该食品原料购进价60.5元/罐,生产日期2024年2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过期6个月,存放在操作台下方冷柜内;“采集茶香”草莓果酱净含量1.3kg/罐(连瓶剩余约429g),无法确定购进价,生产日期2024年6月7日,保质期12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过期2个月,存放在操作台下方冷柜内;红豆爆爆珠罐头净含量900g/罐(连瓶剩余约446.5g),参考其他购进日期价格显示该食品原料购进价38.5元/罐,生产日期2024年2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过期6个月,存放在操作台下方冷柜内;丰桃青净含量1kg/袋(连袋剩余约202g),参考其他购进日期价格显示该食品原料购进价188.13元/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过期1个月,存放在前台柜台下;青嫣花茶净含量1kg/袋(连袋剩余约237.5g),参考其他购进日期价格显示该食品原料购进价188.13元/袋,生产日期2022年3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过期23个月,存放在前台柜台下;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的柚子菠萝果酱净含量1.2kg/罐(连瓶剩余约930.5g),参考其他购进日期价格显示该食品原料购进价61.58元/罐,存放在操作台下方冷柜内。

经查,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芋泥酱罐头制售“厚芋泥红豆奶茶”76杯,销售金额988元;使用过期原味果冻粉风味固体饮料和鸡蛋布丁粉制售“布丁”小料1份,销售金额1元;使用过期澜心春茶制售“原味烤奶”101份,销售金额1206元;使用过期水蜜桃果酱制售“蜜桃四季春”35份,销售金额350元;使用过期“采集茶香”草莓果酱制售“森林莓果水果茶”8份,销售金额80元;使用过期红豆爆爆珠罐头制售“红豆爆爆珠”小料1份,销售金额2元;使用过期丰桃青制售“霸气一升桃”4份,销售金额64元;使用过期青嫣花茶制售“茉香奶绿”大小份共计422份,销售金额3978元;使用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的柚子菠萝果酱用来制售“暴打鲜橙柚”。综上,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5.17+39.2+62.7+112.2+60.5+38.5+188.13+188.13+988+1+1206+350+80+2+64+3978=7393.53元,违法所得6669元。

另,在操作台下方冷柜内存放的迪比克喷射型加糖稀奶油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未使用也未及时清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证明2025826执法人员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细节;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微信聊天截图2张、进货单据2张,证明当事人购进相关原料的情况

5、商品销售统计28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销售情况;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7、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12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4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

12月16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承认部分食品原料过期,但未实际用于经营、仅少量存放未使用;未造成实际危害,情节轻微。首次违规,无主观违法故意;加盟开店遭诈骗诱导投入近40万元,每月毛利不到1000元,无违法所得;积极配合监管调查,并完成整改,承诺后续严格遵守规定;综上,恳请予以从轻处罚

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经复核:

1、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种类多,货值金额较大,现场检查发现的过期食品原料的过期时间1个月到23个月不等。经调查,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已售出,销售金额6669元。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经查阅当事人提供的陈述申辩材料中的租金、水电费,从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当事人支出60167元,2024年6月至2025年6月销售额为33728元,经济状况不佳,经营困难

3、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首次违法,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

综上,决定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使用过期芋泥酱罐头、原味果冻粉风味固体饮料、鸡蛋布丁粉、澜心春茶、水蜜桃果酱、“采集茶香”草莓果酱、红豆爆爆珠罐头、丰桃青和青嫣花茶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将过期的迪比克喷射型加糖稀奶油存放在食品处理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购进和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其中小摊点的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产品销售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当事人未留存迪比克喷射型加糖稀奶油、水蜜桃果酱、“采集茶香”草莓果酱、红豆爆爆珠罐头、丰桃青、青嫣花茶和柚子菠萝果酱购进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同类型行为的行政违法信息,系初次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截至目前,本局未收到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危害后果的相关反映。上述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决定对其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芋泥酱罐头1罐、水蜜桃果酱1罐、草莓果酱1罐、红豆爆爆珠罐头1罐、原味果冻粉风味固体饮料1袋、鸡蛋布丁粉1袋、丰桃青1袋、澜心春茶1袋和青嫣花茶1袋;2.没收违法所得6669元;3.罚款11090.3元。罚没共计17759.3元。

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涉案迪比克喷射型加糖稀奶油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购进和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其中小摊点的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产品销售或者使用后三十日;”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6112日至2026411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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