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6〕8号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养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02***********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东街街道新市西街***号
经营者:***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5年3月21日至4月11日,接4起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线索(登记编号2025042308):消费者均反映商家售卖保健品,宣传与实际不符,涉嫌虚假宣传,要求依法查处。
4月14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消费者为其配偶)进行第1次询问调查。
4月15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消费者为其母亲)进行询问调查。
4月18日,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当事人经营模式为通过朋友介绍、微信、朋友圈等途径推广产品,包括化妆品、保健食品等。
5月7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5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员工***进行询问调查。
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员工***进行询问调查。
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员工***进行询问调查。
5月19日,我局向晋城市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送案件办理协助函。
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针对其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未按规定提交备案信息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市市监责改〔2025〕25号)。
7月23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进行第2次询问调查,并对其提供的从当事人处购买的产品进行证据提取。
7月24日,执法人员对投诉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对***及举报人*女士(消费者为其婆婆)提供的从当事人处购买的产品进行证据提取。
7月28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消费者为其母亲)提供的从当事人处购买的产品进行证据提取。
8月5日,经审批,案件办理期限第一次延长。
8月18日-9月8日,我局对涉案汉瑞宝牌氨糖软骨素碳酸钙胶囊、纳豆片、植物甾醇沙棘片、力源胶囊、蛋白核小球藻维生素C胶囊、胶原蛋白肽水苏糖固体饮料、γ-氨基丁酸低聚木糖固体饮料、昆虫(蚕蛹)蛋白片、南极神乌梅青梅混合果汁饮品等产品进行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西布曲明等项目的抽样检测。
8月26日,经审批,案件办理期限第二次延长。
9月28日,我局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晋市市监协查〔2025〕45号),协助调查涉案产品购进及功效情况。
10月22日,我局收到《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汉瑞宝牌氨糖软骨素碳酸钙胶囊等”调查情况的复函》。
10月30日,案件通过法制审核。
12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415号)。
12月17日,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决定维持处罚意见。
2026年1月9日,案件集体讨论通过。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及工作人员***、***、***通过口头介绍、微信聊天、集中授课、发放彩页等方式,向包括***、***、***、***在内的消费者推销汉瑞宝牌氨糖软骨素碳酸钙胶囊、汉瑞宝牌纳豆片、汉瑞宝牌蛋白核小球藻维生素C胶囊、汉瑞宝牌植物甾醇沙棘片、汉瑞宝牌昆虫(蚕蛹)蛋白片、汉瑞宝牌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微粉、清竹坊牌养生保健足贴、凤凰香凝牌溶菌酶凝胶、凤凰香凝牌抑菌凝胶套组等产品:1.宣称汉瑞宝牌力源胶囊和凤凰香凝等产品可以一通经络、二排毒素、三补气血、四保养、五修护五脏六腑;2宣称凤凰香凝出自宫廷秘方,含有40多种名贵中草药,适用于HPV病毒所致的宫颈炎、阴道炎、宫颈糜烂,主要功效霉菌性阴道炎、子宫肌瘤、月经不调、输卵管堵塞、不孕不育等疾病;3.宣称比特比果汁饮品可以调节胃肠道功能、双层排毒......80%的人群服用后症状明显,会出现睡眠变佳、狐臭淡了、皮肤滑润光亮、痘痘消沉等反应;4.宣称清竹坊牌养生保健足贴使用后贴出的不同颜色代表不用的身体疾病问题。当事人可以提供所售产品检验报告,无法提供上述宣传产品功效内容的证明材料,也未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均在使用从当事人处所购买的产品后一段时间内出现药物性肝损害等症状,其中***2025年3月2日出院后于3月13日因病身故。***、***、***、***购买当事人经营产品花费共计81600元(其中***6800元、***13600元、***40800元、***20400元),因无法认定消费者所购所有产品均因虚假宣传而购买,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我局对涉案产品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抽样检测,其中对汉瑞宝牌氨糖软骨素碳酸钙胶囊检测醋酸泼尼松、布洛芬、双氯芬酸钠和对乙酰氨基酚项目,对蛋白核小球藻维生素C胶囊检测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项目,对胶原蛋白肽水苏糖固体饮料检测西布曲明项目,对γ-氨基丁酸低聚木糖固体饮料检测西布曲明、劳拉西泮和苯巴比妥项目,对昆虫(蚕蛹)蛋白片检测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项目,对力源胶囊检测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项目,对纳豆片检测西布曲明和酚酞项目,对南极神乌梅青梅混合果汁饮品检测西布曲明和酚酞项目,对植物甾醇沙棘片检测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项目。以上样品均未检出抽检物质。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涉案产品进货票据、上游供货商资质、销售产品明细等资料。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陈述涉案产品系通过线上途径从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批发。经协查,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否认生产、销售过上述涉案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举报单各2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监督检查表1份,证明2025年4月18日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询问笔录8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情况细节;
4、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产品照片等资料共129张,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情况细节以及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金额;
6、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证明其线上线下经营模式;
7、当事人提供产品检验报告16份、生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进货查验情况;
8、投诉举报人提供住院病案4份,证明***、***、***、***确诊药物性肝损害等情况;
9、第三方公司出具委托检测报告9份,证明样品检测情况;
10、协助调查函及复函各1份,证明核实当事人陈述涉案产品上游供货商等情况;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12、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12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4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
12月17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销售的产品有检测报告,没有问题;案涉产品为消费者主动购买;自己不懂法律,称自己是冤枉的,当时就吓病了,长期在南方住院。综上,恳请予以从轻处罚。
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经复核:1、当事人经营者***及工作人员***、***、***通过口头介绍、微信聊天、集中授课、发放彩页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汉瑞瑞宝牌力源胶囊和凤凰香凝等产品,宣称汉瑞宝牌力源胶囊和凤凰香凝等产品具有一通经络、二排毒素、三补气血、四保养、五修护五脏六腑等预防疾病治疗等功效。***、***、***、***均在使用从当事人处所购买的产品后一段时间内出现药物性肝损害等症状;且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上述预防疾病治疗等功效,涉嫌构成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拒不提供涉案产品进货票据、上游供货商资质、销售产品明细等资料,且上游公司否认生产、销售过上述涉案产品,结合当事人的配合情况及案件具体情况,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一般处罚决定。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决定维持处罚意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决定对其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6年1月12日至2027年1月11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年4月12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