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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6-02-02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谷韵风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2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202652

当事人:晋城谷韵风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MA0GW29254

经营场所:山西省泽州县大箕镇东岭村村北300米处

经营者:郎会利

身份证件号码:********************

接投诉举报案源线索(登记编号:2025102201),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工厂进行检查,在灌装车间发现一桶无色液体,有刺鼻气味,负责人称为“白醋”。执法人员在二楼办公室发现10页手写记录纸,记载有“原醋”、“冰”、“酸”等名词及数量。在当事人成品库库房成品抽取了2份样品送检,对该桶无色液体、现场发现的记录本等物品经审批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10月16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工厂一楼西侧水房处发现两桶无色液体,经称量分别为10.55Kg、3.65Kg,两桶无色液体均带有刺激酸味。执法人员对生产场所半成品、库房成品共11份样品抽样,对现场发现的票据、账册等经审批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常飞飞、负责人郎会利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

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负责人郎会利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对成品库房成品醋、散醋、供货凭证等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对库存成品、票据等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上述13个样品和先行登记保存的三桶无色液体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食品添加剂冰乙酸、苯甲酸、总酸等。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监检鉴期【2025】2号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

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发现的三桶无色液体,作出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编号:晋城市监强制【2025】85号。

10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立案调查。

11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谷韵三餐醋(规格:160ml×4,生产日期:2025.09.08)和谷韵老陈醋(规格:260ml×4,生产日期:2025.09.08)总酸实测值不符合标签明示值。

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监检鉴结【2025】7号《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同日,向郎会利制作了第3次询问笔录,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复检。

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监解强【2025】65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谷韵三餐醋”【规格:640ml(160ml×4),标示生产日期:2025年9月8日,保质期:5年,标示总酸:≥5.0g/100ml(以乙酸计)】、“谷韵1672老陈醋(窖藏十年)”【规格:260ml×4瓶,标示生产日期:2025年9月8日,保质期:五年,标示总酸:≥5.0g/100ml(以乙酸计)】等13种成品、半成品,经我局2025年10月18日抽样送检,“谷韵三餐醋”、“谷韵1672老陈醋(窖藏十年)”总酸(以乙酸计)实测值不符合标签明示值,分别为4.91g/100ml、4.82g/100ml。

经查,抽样基数分别为57盒、12盒,出厂价分别为12元/盒,13元/盒;生产后尚未出厂销售,违法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7×12+12×13=684+156=84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食醋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未建立生产过程记录制度,未实施投料控制记录和成品出厂检验控制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6日现场笔录3份、取证照片,共3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有关事项审批表、晋城市监先登【2025】21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共5页,证明对10月16日上午现场发现的无色液体一桶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事项审批表、晋城市监先登【2025】22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共5页,证明对10月16日晚上现场发现的无色液体两桶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违法主体资格以及经当事人同意的法律文书方式。

4.10月16日晚对食品安全员常飞飞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共3页;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夜查的现场笔录共3页;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共4页;10月16日抽样记录5份,共5页;证明10月16日夜晚现场检查情况及抽取样品基本情况。

5.10月18日现场笔录共3页,询问笔录共4页,抽样记录8份共8页;证明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成品库、散醋间进行现场检查、清点成品数量,并对8个样品进行抽样;当事人在询问中称10月16日晚发现的食用冰醋酸是朋友给的用于清洗锅炉内部污渍和擦拭管道使用。

6.有关事项审批表、晋城市监先登【2025】23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共5页;证明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库、散醋间存放的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7.10月22日现场笔录、有关事项审批表、晋城市监先登【2025】24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取证照片共14页,证明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金村镇的库房进行检查,对库房内存放的食醋数量进行清点,经审批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8.10月23日抽样记录3页,视频资料,证明执法人员对10月16日在生产车间发现的三桶无色液体进行抽样。

9.晋城市监检鉴期【2025】2号《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共4页,证明我局告知了当事人检验期间,检验期间自2025年10月23日至11月20日。

10.有关事项审批表、检测/检验/检疫/检定委托书、送达回证,共5页,证明10月23日我局将样品委托中轻检验认证(太原)有限公司检测。

11.有关事项审批表、晋城市监强制【2025】8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共5页,证明经审批,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生产车间发现的三桶无色液体予以扣押(10月23日抽样后仅剩余两桶无色液体,另一桶无色液体全部抽样、送至检测机构)。

12.10月29日对当事人公司供货凭证复印件,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3.11月19日16份检验报告,共64页,证明检验结果:“谷韵三餐醋”、“谷韵1672老陈醋(窖藏十年)”总酸(以乙酸计)实测值不符合标签明示值。

15.晋城市监检鉴结【2025】7号《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共4页,证明11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

16.11月25日对负责人郎会利的询问笔录,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醋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未建立生产过程记录制度,未实施投料控制记录和成品出厂检验控制记录。

17.有关事项审批表、晋城市监解强【2025】65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共5页,我局2025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解除晋城市监强制【2025】8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26年1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监罚告[2026]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两款食醋总酸实测值与标签明示值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7.3.1:“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7.3.3: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8.1.1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应配备相关的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9.1: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生产食醋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未建立生产过程记录制度,未实施投料控制记录和成品出厂检验控制记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四十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构成未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控制要求的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已经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内容物与包装标签分离处理,在调查终结前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同时考虑到当事人为生产企业,总酸含量为食品出厂检验基本项目,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给予:

1、没收违法食品“谷韵三餐醋”【规格:640ml(160ml×4),标示生产日期:2025年9月8日,保质期:5年,标示总酸:≥5.0g/100ml(以乙酸计)】55盒(抽样基数57盒中,有2盒送检)、“谷韵1672老陈醋(窖藏十年)”【规格:260ml×4瓶,标示生产日期:2025年9月8日,保质期:五年,标示总酸:≥5.0g/100ml(以乙酸计)】10盒(抽样基数12盒中,有2盒送检);

2、罚款人民币9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我局决定对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和生产过程记录制度、未实施投料控制和成品出厂检验控制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予以:1、警告;2、没收违法食品“谷韵三餐醋”55盒、“谷韵1672老陈醋(窖藏十年)”10盒;3、罚款人民币9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按照实际总酸含量标注食品标签总酸值;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照片或纸质材料等资料印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在配投料、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进行详细记录,按照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具体规定积极整改。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6年02月20日至2026年05月19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2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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